河北禁煤区居民能领补贴 套取补贴将查处
廊坊、保定环京18县(市、区)划定为禁煤区
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(2016-2017年)》,河北将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无煤化和燃煤清洁利用。其中,河北省在与京津接壤区域的保定、廊坊18个县市区划定禁煤区,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除电煤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“清零”:除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,2017年11月起,禁止使用燃料煤炭,严禁新建以石油焦为燃料的发电项目。
保定、廊坊市京昆高速以东、荣乌高速以北与京津接壤区域以及三河市、大厂回族自治县、香河县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煤区,禁煤区涉及保定、廊坊市18个县市区,包括1个城市建成区、14个县城建成区和3345个农村,农村人口约105.4万户,区域面积7148平方公里。之所以划定禁煤区,主要是为改善大气质量,目前,禁煤区中的建成区集中供热率仅为60%左右,农村采暖仍以分散燃煤为主,居民生活质量差、区域大气污染严重。
农村“电代煤”可领这些补贴
1.设备购置补贴85%
按设备购置安装(含户内线路改造)投资的85%给予补贴,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,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/2,其余由用户承担。补贴资金按各县(市、区)实际任务统一拨付、统筹使用。
2.房屋修缮补贴
支持房屋保温修缮,由县(市、区)根据农户需求,申请节能示范、危房改造、美丽乡村建设、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,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。
3.采暖期用电补贴
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.2元/千瓦时补贴,由省、市、县各承担1/3,每户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;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,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(15公斤/罐),每罐给予50元补贴,由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落实。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。
4.不执行阶梯电价
“电代煤”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,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;“电代煤”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。
农村“气代煤”可领这些补贴
1.设备购置补贴70%
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%给予补贴,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,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/2,其余由用户承担。补贴资金按各县(市、区)实际任务统一拨付、统筹使用。
2.采暖期用气补贴
给予采暖用气1元/立方米的气价补贴,每户每年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,由省、市、县各承担1/3,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。
3.不执行阶梯气价
“气代煤”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。
4.户均4000元补助
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,由省承担1000元,市县承担3000元。
5.支持建设储气设施
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,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,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,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、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。具体由市、县商储气企业确定。
其他政策红包
1.凡列入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实施方案的农村、农户,在期限内未实施的,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。
2.禁煤区农村公办卫生所、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,市、县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,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;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。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,由县(市、区)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。
3.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(窑炉)实施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,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,由市、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,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。
4.禁煤区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涉及的变电站、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、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,由省统筹解决。
5.禁煤区不再推广洁净型煤和炉具,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妥善解决遗留问题;鼓励已建成的型煤企业转型升级,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。
6.对采用空气(地)源热泵、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,可按“电代煤”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,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;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、沼气、生物质、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,可按“气代煤”投资补贴标准执行,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。
7.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,加快工程建设,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,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。
8.为加快禁煤区实施“电代煤”和“气代煤”,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、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,一律由有关县(市、区)投资主管部门审批。
多渠道筹措资金,套取补贴将严肃查处
为加快实施禁煤区“电代煤”和“气代煤”工作,河北将多渠道筹措资金,鼓励社会资本投入,规范建设管理,实现多方共赢。
《意见》提出,河北将利用亚行、世行专项贷款给予禁煤区“电代煤”和“气代煤”重点支持;搭建省、市投融资平台,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,创新运作模式,引入社会资本;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。
河北省财政厅将负责筹措落实省级资金,及时拨付资金到位,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。河北省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,对此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。
《意见》提出,河北将建立定期调度督查、考核通报制度,对进展快、成效好的县(市、区)给予表扬奖励,对进展缓慢、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,对套取补贴资金、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、违法违纪行为,坚决严肃查处。
推进集中供热,到2020年清洁供热率达100%
目前,河北被划入禁燃区的18个县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率仅为60%左右。在城市建成区,河北将重点提高集中供热率。
《意见》提出,河北将大力发展清洁集中供热。对县城建成区、周边工业区和重点镇以及新建区域,大力发展热电联产、高效环保集中供热站、燃气分布式热电冷多联供等清洁集中供热,在充分挖掘现有集中供热潜力的基础上,加快推进一批在建和规划建设项目。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,自行组织实施电能、燃气、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。确保到2020年,禁煤区清洁供热率达到100%。
《意见》同时提出,河北将对禁煤区内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加速淘汰和改造替代。其中,煤电和大型集中供热站的燃煤锅炉,须达到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;县城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,须按期完成淘汰任务;河北鼓励支持对燃煤锅炉、窑炉实施电能和燃气替代,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(窑炉)实施“电代煤”或“气代煤”,将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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